摘要

虽然《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被告人对行为性质辩解的司法认定不一,特别是其与翻供的判定界限模糊。关于如实供述与被告人辩解之间的关系,在刑事程序法层面,承认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义务与被告人辩解的权利是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防御控辩关系失衡的体现;在刑事实体法层面,如实供述的对象是主要犯罪事实与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身份信息,被告人辩解的对象是行为性质或犯罪事实。同时如实供述义务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对立关系。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被告人基于自身认识能力作出无罪或将此罪辩为彼罪的一种主观判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的判定思路是:被告人据以辩解的犯罪事实没有对应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属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即使被告人据以辩解的犯罪事实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但根据其他犯罪事实不影响对行为定性的,也应认定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