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史记》"与父老约法三章"一句中,辛德勇认为"与"做介词"给","约"做"简省"义。此句的"与"应是连词"和","约"当作"约定"义。文献中"与……约"格式的语例都应解释为"和……约定";"约定"在语义上要求3个动元成分共现,而"省约"的语义上只要求2个动元成分共现,故本句的"约"必须是3价动词;"项羽僄悍猾贼"一句,《汉书》写作"僄悍祸贼",两处写法皆确,不需要以《汉书》来改正《史记》。结合"猾"和"祸"的语境分布和组合上的差异,以及篇章结构上的不同,可以推断出该处异文在语用功能上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