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必须认真处理"放权"与加强监督管理的关系,积极构建适应新型检察办案方式的监督管理机制。当前,检察办案监督管理还存在新型办案模式自身配套性监督管理机制欠缺、案件监督管理机能受限、办案绩效考核机制科学性有待增强等问题,需要从改进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规范院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活动,理顺检察办案组织与检察机关内部行政性主体监督管理权限的关系,健全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体系,完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探寻检察办案监督管理新机制。
-
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