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源于主权维护和有效协作的冲突,网络犯罪国际立法形成了区域模式与国际模式的差别,分别体现于《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公约(草案)》之中。区域模式与国际模式的核心分歧在于刑事程序条款适用范围的大小,刑事协助渠道是否特定,以及是否许可直接跨境访问数据。区域模式基于欧洲地区国家的现实状况展开,有其独特的前提基础和立法实践、法律协同实践,但在国际推广上面临障碍。国际模式是联合国框架下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应然选择,中国应根据自身的立场、实践经验提出科学的主张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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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