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与北京相继发布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开展仲裁业务的工作方案,但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面临着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执行适用规则不明的隐患。上海与广州两市中院于2020年分别作出大成株式会社案与布兰特伍德案裁定对上述规则缺陷予以澄清,为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实践先行,立法跟进,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的修订刻不容缓。应考虑摆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性影响,并在裁决国籍认定上以"仲裁地标准"替代"仲裁机构标准",实现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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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