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适用案件的比例不宜过高。在诉讼化程序的改革过程中,需要坚持重点审查原则抑或全面审查原则,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纳入审查范围。需要平衡辩护方证据知悉权与侦查不公开原则之间的冲突,着力解决律师参与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的有效性问题。积极探索适用询问证人规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采信规则、具有"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的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