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属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一种类型,已经被很多国家应用在解决海事、商事纠纷上,而仲裁保全制度特别是证据、财产保全制度是仲裁法律制度体系中必须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仲裁保全制度既能够避免由于变卖与转移财产、被申请人隐匿财产、财产消耗而出现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也能有效保全仲裁员认定的重要证据,对正常进行仲裁程序和公正裁决起到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仲裁保全制度出现一些缺陷,只有借助修订《仲裁法》的手段才能进行重构,增强法律的适应性与可操作性。在仲裁庭要以非单边为限规划保全措施类型,以紧急性为基础条件制定证据保全外的其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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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安城市建设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