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私盾协议》的失效与标准合同条款有条件的效力维持,反映了欧盟数据规则的布鲁塞尔效应与美国监控资本主义马太效应之间的对抗。欧盟在隐私盾案后形成了事实上的“软数据本地化”。然而,其“软数据本地化”机制从来不是也不应当是其追求的目标。标准合同条款作为欧盟最为重要的数据跨境传输机制,其基于“风险方法”的“基本+补充”的路径革新,具有深刻的国内与国际影响。中国最新的跨境数据流动条款秉承以数据安全为底线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原则,遵循“硬数据本地化”的结构设计,参照了欧盟传输工具的基本框架。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与落实中,中国应合理限制“硬数据本地化”的扩充,借鉴欧盟标准合同条款范本中的风险调控模块化方法,审慎设计标准合同条款,为本国参与全球数据竞争提供规则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