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争议,不能直接诉诸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必须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行政执法的方式间接处理。这种迂回的处理机制既不便于职工维权,也不利于用人单位控制法律风险,也给管理中心造成行政执法困境。可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允许职工与用人单位自主协商解决方案,并设定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