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档案犯罪对象和行为类型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个人信息保护加强和电子档案普及的整体趋势下,只重视国有档案和文本档案的观念已然滞后,刑法应当将非国有档案和电子档案纳入保护范围。档案犯罪的行为类型可以从行政犯和刑事犯两个维度分别展开,在行政犯的场合注重《档案法》与《刑法》的衔接与贯通,刑事犯场合则需要注意与其他罪名竞合时的认定。《刑法》需因应电子档案犯罪的特性做出相应调整,以有效发挥其预防和报应的双重功能,提升新时代档案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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