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ASB在2020年11月30日发布了《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讨论稿)》,就账面价值法和购买法在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中的适用性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然而,我国会计准则自2006年以来一直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采用账面价值法处理,在此大背景下,我国会计处理规定是否需要破旧而立新呢?通过解读IASB讨论稿的内容,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基于账面价值法处理带来的会计后果,分别从我国独特的监管环境和融资环境两个角度引申出上市公司基于现行准则开展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时存在避免退市和通过再融资审查门槛两种动机。针对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建议修订我国现行准则,要求上市公司直接采用购买法、非上市公司采用新账面价值法和购买法并存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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