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峡两岸均认为区际司法互助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总体上对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持积极的支持态度,表现在判决认可率较高、对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较为审慎等方面,并实现了从默契互惠到协议互惠的转换。台湾地区在此方面先行一步,起始阶段认可和执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数量相对较多,但大陆具有明显的后发优势,在深度和广度上已后来居上,出现了两岸互惠的不均衡状态。克服这种状态的可能路径主要有二:一是立法修改,即或者通过双边协商沟通促进立法修改,或者是基于互惠原则单边主动进行立法修改;二是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机关在个案中对规则的解释,克服严格法条主义对民事判决范围和既判力的褊狭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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