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档案的正常利用过程中,档案公布权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不仅给档案利用者带来困扰,也影响了正常的档案利用工作,公民利用档案的正当权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档案实践工作中,由于种种因素档案公布权并没有被有效行使,公布工作成效甚微。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档案公布权的设置实际上否定了国有档案的公布权,阻碍了档案的公布工作。在已经启动的《档案法》修改过程中,应该考虑还权于民,废除所谓的档案公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