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期,业内人士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法律适用争论频发。对主张适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法律条款的,笔者认为不值一驳。因为食品过保质期并非必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持此观点,应是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4号》第六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