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并不与“无偿”挂钩,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兼顾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公正,优化土地的分配与使用效率,《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有偿续期具有合理性,但权利续期的具体路径有待进一步细化。若居民未放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应默认自动续期。对于续期费用,不宜延续出让金标准,应采取最低居住面积加超额累进的标准。对于续期期限及次数,应由业主大会在建筑物安全使用年限内共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