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民事诉讼系统中的监督和制约系统可以具有多种分类,按照功能区分可分为职能系统、程序化系统或非职能系统、非程序化系统,按照与内部的关系可分为他系统、自系统,内系统和外系统等,这些不同的系统之间彼此独立,互不干涉,并且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诉讼监督系统。而本文所研究的主要对象民事检察监督系统属于上述提到的他系统、内系统和职能化、程序化的监督机制。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而言,其在检察和监督系统中的设置是不一样的,作为一个以市场经济为主要建设的国家来说,我国的检察和监督系统要顺应民事主体的意愿,适当地弱化国家力量的干预,对司法系统的内部机关进行制约和监督,建立更加开放的检察监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