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需要说明书对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的审查应当站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在实际审查时,由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认知不同,导致前审与复审对同一案件使用同一法条而案件走向不同。本文从一件复审撤驳的案件进行剖析,分析为何在前审与复审中均使用了专利法第26条3款,却导致了不同的案件走向,以此探究在审查中如何准确理解法律条款。

  • 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