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1月通过的《矿业、农业和建筑设备议定书》延续了《开普敦公约》促进动产融资担保方面的重要功能,特别为矿业、农业和建设领域的交易开放提供了创新的工具,也为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的扩张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进一步配合了我国《民法典》等相应规范的实施。未来,应借鉴公约规范,探索符合我国现状的融资租赁规范体系、加快建立独立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律规范、促进融资租赁业务法律实践的平稳运作、同步打造融资租赁交易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推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长期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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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