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一直占据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治地位。现行行政法中并未明确确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没有制定关于侵害信赖利益的赔偿法规。行政信赖利益损失补偿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在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个人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构建诚信政府的角度看,尽早把这种理念落实到行政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引入大陆法系关于信赖利益保护理论的同时,可以借鉴合法预期理论的长处,使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有更宽泛的适用性和周延性,使其成为一个现代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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