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理论与实务中,从刑法学上借鉴而来、用以苛责"法盲"的禁止错误理论,尽管获得了全方位认可,但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来看,其并不一定合理。禁止错误在类型上分为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与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前者奉行不知法不免责,但后者则可以构成免责。从整体上来看,行政处罚的政策性属性,决定了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在行政处罚活动中大量存在,奉行严格意义上的"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与尊重意志自由的责任主义立场有所违背。因此,立法者需要在此次《行政处罚法》修改过程中,增设禁止错误条款,实现法盲问题的规范化,一方面将"不知法不免责"予以法定化,同时另一方面将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的处罚责任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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