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德国部分联邦州修改了高校法,准许高校以公法基金会的形式存在。德国高校的改革中以德国下萨克森州和黑森州的模式最具有代表性。下萨克森州的哥廷根大学以校长委员会、基金理事会和评议会的互动为中心,强化了校长委员会的地位;而黑森州的法兰克福歌德大学以校长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和评议会的互动为中心,保持了团体大学的管理模式。本文认为,德国的公法基金大学都获得了人事权、财政权和更大的行为能力,从而在某些方面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德国大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