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是我国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制度目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来看,该制度则存在着成本过高等问题。从理论角度而言,行政复议"行政性"的性质判定导致了行政复议和原行政行为"一体化"的制度设计,并且将行政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更是错误地将"程序标的"误认为是行政诉讼标的的结果。无论从成本收益分析角度而言,还是从理性分析而言,都不应让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共同被告,恢复行政复议"准司法"的固有属性,同时通过建立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等,让行政复议发挥其作用,进而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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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