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是在非涉诉信访领域还是在涉诉信访领域,信访机制权利属性的认定是研究一直都是我国信访工作的关键性问题。在非涉诉信访领域,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权利否定说、权利肯定说及权利隐性说等学说,由于在该领域存在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价值信访理念及具有与宪法保障"请愿权"相关的法律规范定位,应承认公民信访权具有权利属性内核。但是在涉诉信访领域,文章从设立目的、权利实现、司法实践以及程序正当性四个角度论证涉诉信访权权利的伪命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