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是关于合同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规定,包括违约责任情形、约定违约责任和法定违约责任。相较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条将适用违约情形的范围从"质量不符合约定"扩展到"履行不符合约定",其中涉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否独立的争论。在实际适用中,约定违约责任优先于法定违约责任,但须对格式条款和减免责条款作效力判断;法定违约责任侧重于对各类补救措施进行定性,并确定修理、重作、更换原则上优先于减少价款和退货的适用顺序。此外,本条与加害给付、缔约过失责任和"三包"规定存在竞合关系,须依具体情形判断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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