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益责任是指因损害纯粹环境公共利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学界主流观点和部分重要立法错误地将环境公益责任的本质属性设置为民事法律责任。环境公益责任的正确属性和隐含的既存属性应为行政法律责任。将环境公益责任本质属性错误设置为民事法律责任导致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错误适用、公民组织错误地成为公益代表人、民事法律程序错误地应用于环境公益责任实现的一系列法理和制度后果。而民事救济论与环境权具体化理论的影响、跨法系制度移植中的误解、对侵权责任法在环境公害案件中适应性改变原因的误解是造成环境公益责任的本质属性被错误设置为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环境公益责任应当在理论和立法上回归行政法律责任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