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宅基地制度面临着流转限制严格、宅基地闲置浪费严重等问题,宅基地资格权的确立成为缓和这一困境的重要手段。宅基地资格权表现为兼具人身权能和财产权能的综合性权利,是一种成员权。在资格权的认定和取得上可以考虑户籍登记、是否长期在集体生产生活等多种因素,并由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统一裁判规则进而上升为法律规定,资格权的确认应以登记为标准。应当建立资格权的有偿退出机制,以及资格权的保留、反悔机制,积极探索新型农房改造、宅基地复垦与地票交易等多种资格权的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