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父母基于人伦天性,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照顾,在法律上应推定最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其亲权不容任意干涉,但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拒绝或干涉与未成年人具有特殊感情之父母以外的第三人探望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与自幼建立感情深厚之人不当隔离,对其身心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判例与域外立法例,从解释论与立法论层面,剖析父母以外第三人享有探望未成年人权利之正当性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表征,进而确保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亲权或者监护权人的监护权免受不当干涉,同时在父母以外第三人与未成年人会面交往需求之各法益之间谋求一妥适之平衡点,争取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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