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公开涉案权利要求的某一技术特征时,不能仅仅因为对比文件包含了与涉案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特征就认定对比文件公开了某一技术特征,而是需要进一步判断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实际所起的作用而非客观上可能的全部作用集合与该某一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如果实际作用不同,则不能得出对比文件已公开某一技术特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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