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中的程序转换对债务人及债权人影响甚大,如何进行转换,宜有更多的空间及更多元的方式。清算型破产程序的规范及限制更多,法院无裁量权的必要移转程序对债务人及债权人并非一定有利,应当衡量程序对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影响,将必要移转程序均修改为裁量移转程序。目前我国破产程序的转换皆为单向转换,亦即由重建型程序转换为清算型程序,参考域外法制,建议修改为双向程序转换机制。债务人的程序选择权不仅存在于程序本身的选择,也反映在不同的免责制度,建议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可以依申请裁定破产法与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