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清楚的指出新修改的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制度。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在进步、不断在发展、不断在完善,也是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进步的一个具体表现。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理解,应当从多个角度去理解分析,例如有巨大资产在出售的情况、公司合并或是分立的情况,当这些重要的决策使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都被影响时,公司应当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少数存在异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使其退出公司的权利,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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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