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基础上,承认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为形成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体现在《物权法》中,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物权法解释(一)》的出台,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适用范围、同等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解决了其在立法以及司法中出现的一些争议情况,然而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从该条来看,一方面,只有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其他共有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同等条件下主要是指价格条件,对无偿交换关系而言,当事人之间无法判断条件的优劣,无法使用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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