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使环境信息成为一项具有经济效益的资源。我国环境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冲突,使得环境信息获益权的产生具有必然性。创设环境信息获益权,是增加公共服务供给、保障信息时效性和实现环境监管部门职能分流的必然举措。环境信息获益权的主体、客体、逻辑构成以及限制和救济是环境信息获益权立法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