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这一科技驱动下的经济增长点能否成为法治增长点,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一套程序,它是由算法和数据结构组成,不能导致良法的出现,因为良法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离不开人类的价值评判,而算法作为人类物质条件束集,无论在哲学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缺乏实践的能力;人工智能体现的是策略化思维,强调程序的预测控制功能,而审判是规范思维,强调程序的表达功能,法官依靠对法律的信仰而非记忆来裁判案件,这种非博弈化的行为是人工智能所无法效仿的;人工智能能够储存、分析海量的数据,但司法需要的是经验,而经验是人类生活的绵延内化并非数据的符码化排列,二者不可通约,更不可替代;毋庸讳言,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也要看到其不足之处。法治的实现更应注重制度建设,人工智能应在这一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