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概念不明、性质不清以及其缘何得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予以适用的探讨不足,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司法实践的理解不同、作法不同。进一步地影响是造成该制度效果发挥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明晰。首先,明确磋商的概念,主要是明确概念中应具备的几个关键要素,包括磋商启动的前提条件、磋商主体、磋商目的、磋商内容与磋商结果。其次,确定磋商的法律性质,即确定磋商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最后探讨磋商适用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并论证磋商制度适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