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隐藏的一个漏洞是无权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权有瑕疵。交易相对人可以根据第3款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无过错的信赖责任,同时还可以根据第4款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理论上看,第171条第3款与第4款形成请求权基础竞合关系。交易相对人非善意时,代理人不承担第3款的信赖责任,但是要根据第4款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交易相对人对交易的发生"与有过失",则他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非善意的无权代理人履行责任和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以被代理人实际履行能力和赔偿能力为限。善意的无权代理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