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可执行之诉不同于执行异议之诉,本质是将执行力扩张至与执行依据债务人具有牵连关系的主体,以执行的名义请求法院授予“许可权”。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多数法院裁判意见倾向认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力扩张的实体争议问题,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虽初步确立了许可执行之诉,但其适用范围有限。结合域外许可执行之诉立法经验,对我国许可执行之诉的范围、程序、规则等扩充完善,从“对物的诉讼”与“对人的诉讼”两个路径实现执行与审判程序的有效衔接,兼顾公正与效率,以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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