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实际是信息与知识生产力极大提高的产物,是信息与知识组织方式发生的巨大变革。人工智能新发展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变化,包括大量重复性的脑力劳动被人工智能所取代,零售业、制造业、金融业等领域将被重新定义,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亦隐藏着巨大社会风险。作为人类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知识系统,可能出现本体论、认知论、发展论、方法论等方面的转变,可能出现向认知科学、脑科学、神经科学、生物学、信息学、计算机科学等自然科学乃至未来学等学科交叉与整合的转向,可能出现基于大数据库、大信息库、大知识库分析而进行充分信息条件下研判的方式转型。人工智能对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影响不容小觑,这种影响可能至少包括法律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利体系等,网信立法一方面要促进现在人工智能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要对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予以充分考量,特别是要防止人工智能滥用给人类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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