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刑诉法解释》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一种契合实践需要的结果。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作为证据的基础性问题必须首先得到明确。证据的根本属性在于内容的关联性,鉴于事故调查报告包含多种内容,应当先厘清其中的各项内容是否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再依据具体的证据内容确定对应的证据类别。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运用的时间尚短,导致司法审查混乱的同时滋生诸多弊病,面临审查规范阙如、辩方质证权虚置、行刑证据衔接不畅等困境。为确保事故调查报告发挥作为证据的应有价值,有必要明确证据审查规范、强化辩方质证能力,并强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必要性。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