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加强诉讼费用裁判救济是基于诉讼费用裁判的行政化、封闭化、利己化等因素的考虑。现行诉讼费用裁判救济仍然存在如救济主体设定不科学、救济面较小、救济措施单一等弊端。因此,可以考虑在转变诉讼费用裁判理念、规范法院诉讼费用裁量权的前提下,拓宽诉讼费用裁判救济的对象,改造原审法院救济方式,建立再救济制度等,以期健全诉讼费用裁判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