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民法典编纂对完善市场法律制度的意义,应侧重于通过市民社会的全局性法制保障,创造市场经济秩序所依赖的宏观法制环境与通用性技术条件。而通过制定商法通则致力于恢复亚社会多元自治性法源特征,为市场经济实践潜移默化、价值多元的商事自治规则、商事习惯与判例,乃至是商事合同转化为司法裁判依据与说理依据形成开辟道路。同时在商主体、商行为、商事权利与商人自治组织等制度关键点上形成引导未来商法体系全面完善的标志性、示范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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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