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欧科技创新合作对话的不断深入,争议焦点逐渐集中到如何更好地保护并实施知识产权以推动创新,其中最为争议的问题便是创新合作中限制竞争协议的认定问题。通过对比分析《欧盟运行条约》和《反垄断法》,可以发现欧盟和我国在规制垄断协议的立法结构上大体一致,内容类似,因此欧盟的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欧盟目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认定分析方法有三种,即传统分析方法、"更具分析性的方法"和混合分析方法。探讨分析欧盟三种目的限制竞争协议认定方法的特点缺陷,在深刻理解欧盟三种分析方法本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可以提出完善我国限制竞争协议认定分析方法的相关建议,供相关立法部门参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