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仍面临管理失序、财产属性缺失、法律规范落后等诸多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将试点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三权之权利主体、内容及相互关系,尤其是宅基地资格权,因其是首次提出,所以其性质和内容以及与其他权利的相互关系都不甚明确,而宅基地资格权的准确界定对于保护农户权益、实现宅基地财产属性具有重要价值。本文认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应当界定为"类所有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构建。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类所有权属性,有利于厘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有利于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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