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对于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权利(如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奖金等),破产管理人在审定职工债权时,可否依据破产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强制调整?实务中存在两种相左的观点。本文认为既判力制度的效力及于破产管理人,然而,这决不意味着禁止破产管理人在审定职工债权时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董监高之劳动权利进行调整。在探究既判力制度与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裁判实务,本文认为既判力制度下,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据破产法律规范调整已经诉讼确认的董监高之劳动权利,且针对破产管理人如何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董监高之劳动权利进行审核提出了三方面的审查要点,并展开讨论。

  • 单位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