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刑交叉案件以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区分为竞合型与牵连型交叉。对于牵连型民刑交叉,相关司法解释采并行处理原则,即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分别审理。《九民会议纪要》第128条第1款结合审判实践的发展,类型化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受理、分开审理的具体情形。近年来,涉民刑交叉的银行卡、证券虚假陈述等纠纷案件,亦可采“先民后刑”的审理原则,丰富并发展了并行原则的内涵。秉持并行原则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还应处理好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赃程序及涉众型案件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又要避免救济方式上的重合,协调衔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价值功能统一。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