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时代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新的权利不断产生。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权利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本身就是不断产生的,新生权利并不是这个时代独有的现象。权利作为主体的利益诉求的一种表达,需求是权利产生的动机因素。人类的需求本身具有层次性,人类需求的层次性决定了基于需求产生的权利也具有层次性。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出现。因此,法律在将新兴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根据权利的需求层次,优先满足较低层次的权利需求。尽管权利需求的层次不是绝对的,但是需求层次整体上反映了权利衍生的趋势,基于需求层次的权利新兴是民事权利衍生的主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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