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知识资源平台上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作品是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基础性资源。运用文本与数据挖掘技术能够对数据库中的内容进行深度分析,生成具有独立价值的衍生数据,从而能够发现出版规律、了解学术趋势、助力科学研究,这是知识资源转化利用的一种路径。然而,这些数字化的单一文件以及数据库本身均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文本与数据挖掘过程中的存储行为落入了著作权人复制权的控制范围,这为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实施带来了法律障碍。我国有必要在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者进行数据产权立法时,明晰文本与数据挖掘属于一种合理使用情形,在特定条件满足时无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且无需支付使用费。这不仅符合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而且有利于知识资源的价值转化。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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