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软法在区域府际合作中的地位与作用愈发受到人们关注。虽然软法原则上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实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但在区域府际合作实践中却能产生实际效果,得到区域内政府遵守执行。由此,便产生了软法的效力问题,即软法是否具有效力,如何保障软法效力的实现等。为此,有必要在证成软法效力的基础上,构建包含利益驱动、沟通协商、声誉压力等内容的软法效力保障机制,以更好地发挥软法的作用,促进软法与硬法的有机衔接,推进区域府际合作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