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制度发挥着特殊的制度价值,对避免外力干预司法起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运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立法上对其启动理由、启动主体以及被指定单位的标准等规定得不够清晰;各单位间衔接不畅,管辖协商随意性强;具有打击偏好,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需要确立指定管辖的指导原则,同时对其适用范围、启动理由、决定主体、被指定单位确定标准等加以细化、规范,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指定管辖申请权与异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