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刊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公告(2021年第3号),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予以公布施行,并将6月30日之前设置为管理过渡期。为贯彻落实好《名录》,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3月3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21]4号),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