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核电站事故核废水的处理关系到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日本政府为了自身利益选择向海洋排放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对全球生态环境将造成重大损害。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造成的不利影响是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共同导致的。其向海洋排放的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难以被认定为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目前并未制订出被国际社会认同的事故核废水安全标准。由于日本政府在福岛核电站管理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处理福岛事故核废水的义务,向海洋排放事故核废水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诸多国际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向海洋排放事故核废水并不是国际社会实践中处理事故核废水的惯常做法,这种行为并非国际惯例,同时,也无法成为国际习惯。因此,处理事故核废水方案的制订应当按照国际环境法的规定,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此外,还应当建立环境信息交流制度,在此基础上制订无害环境的事故核废水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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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